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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0811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公报原版).docx

公报 DOCX   4页   下载0   2024-10-04   浏览4   收藏0   点赞0   评分-   1485字   1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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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 1952 年 6 月 27 日政务院批准  1952 年 8 月 11 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发动群众,协助人民政府防奸、防谍、防盗、防火,肃清反革命活动,以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特规定全国各城市于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展后、农村于土地改革完成后,普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第二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负责进行工作。 第三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机关、工厂、企业、学校、街道为单位,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其委员名额,应视各单位人数多寡、情况繁简,由 三 人至 十一 人组成之,设主任 一 人并得设副主任 一 人至 二 人。 各地于治安保卫委员会建立后,视情况需要,经市、县公安局批准,得建立治安保卫小组,由群众推选积极分子 三 人至 五 人组成之;内设组长 一 人,在治安保卫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一)凡人民中历史清楚、作风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热心治安保卫工作者,均得当选为委员。 (二)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之选举,事前应作充分准备,由群众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过介绍、审查、评议、酝酿成熟后再行选举,每半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但在任期内如大多数群众认为必要改选时,得改选之。 第五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具体任务: (一)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经常进行防奸、防谍、防火、防盗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宣传教育,以提高群众的政治警惕性。 (二)组织与领导群众协助政府、公安机关检举、监督和管制反革命分子,以严防反革命破坏活动。 (三)组织与领导群众协助政府、公安机关对反革命家属进行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争取他们拥护政府的政策措施。 (四)发动群众共同制定防奸的爱国公约,并组织群众认真执行,以维护社会治安。 第六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职权: (一)对现行的反革命分子与通缉在逃的罪犯,有捕送政府、公安机关之责;但无审讯、关押、处理之权。 (二)对非现行的反革命分子,有调查、监视、检举、报告之责;但无逮捕、扣押、搜查、取缔之权。 (三)对社会治安与管制工作,有教育群众维护革命秩序,监督被管制者劳动生产,不准其乱说乱动,并向公安机关及时反映其表现情况之责;但无拘留、外罚、驱逐之权。 (四)对反革命破坏之场所,应协助公安人员维持秩序,保护现场,以便公安机关进行勘查,但不得变更与处理现场。 第七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纪律: (一)遵守政府法令。 (二)保守
19520811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公报原版).docx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 公布日期:195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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