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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815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WPS版本).docx

印铸 刻字 DOCX   4页   下载0   2024-10-04   浏览4   收藏0   点赞0   评分-   1315字   1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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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  1951 年 8 月 15 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保障印铸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范不法分子伪造假冒,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经营铸造厂、制版社(制造钢印、铜版、胶版、石印版、珂罗版、火印、锌印、证明牌号等)、印刷局(以机械或化学材料印刷簿册、证券、商标等)、证章店、刻字店、刻字摊(雕刻戳记、印版、印章、胶皮印等)及所有上属性质之营业者,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国家机关专用不以营业为目的者例外)或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本规则管理之。 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 二 寸半身免冠像片 三 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第四条  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补办第三条规定之手续。 第五条  凡领有许可证之印铸刻字业者,如有更换字号、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歇业等事情时,均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
19510815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WPS版本).docx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 公布日期:195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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