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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的实施意见》(苏政发〔 2018〕73号)相关要求,推动技术交易
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经研究,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
行)》(苏财教〔 2018〕15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
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文件
苏财教〔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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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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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
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江苏省人民
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创
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现就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制
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二条 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
理,遵循突出绩效、注重引导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市
县、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和技
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奖补。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输出方和技术转移吸纳方是指
省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本细则所称技术
合同登记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备案, 负责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工作的机构;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机 构是指在江苏省内注册,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 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
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
位或民办非企业;本细则所称技术 经纪(经理)人是指为促成他
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 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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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科技副总、产业
教授、科技镇长团成员等。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管理办法》 ,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系统进行认定登记,
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 技术许可、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本细 则所称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当事人
之间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 本细则所称技术交易
额是指从技术开发
1 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