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规〔2023〕4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
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
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90元;二类地区2260元;
三类地区20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
24元;二类地区22元;三类地区20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
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
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
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
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
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
江苏2024_苏人社规〔2023〕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