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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宁人社〔2016〕78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
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宁委发[2013]41号)、《南京市人民政
府、南京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宁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
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14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
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71
号),全面落实全市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
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京市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政策宣传,
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认真、及时做好各项补贴的审核、发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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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
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是指女性年满40
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家庭中的人员;
(三)单亲家庭: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
父亲或母亲;
(四)夫妻双方均失业:是指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城镇零
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2人及以上无经营性、投资性收
入的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
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2人及以上的有转移就业愿望,均未从
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的家庭成员;
(六)特困职工家庭:是指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建档特困职
工家庭”的成员;
(七)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八)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是指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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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土地被国家征用,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九)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是指登记失业持续1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十)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
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
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家庭中的成员;
(十一)军队退役人员:是指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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