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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6〕78号).pdf

2024 人社 惠企 PDF   35页   下载0   2024-09-26   浏览3   收藏0   点赞0   评分-   11989字   1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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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宁人社〔2016〕78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 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宁委发[2013]41号)、《南京市人民政 府、南京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宁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 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14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 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71 号),全面落实全市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 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京市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政策宣传, 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认真、及时做好各项补贴的审核、发 文件 3 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 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是指女性年满40 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家庭中的人员; (三)单亲家庭: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 父亲或母亲; (四)夫妻双方均失业:是指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城镇零 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2人及以上无经营性、投资性收 入的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 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2人及以上的有转移就业愿望,均未从 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的家庭成员; (六)特困职工家庭:是指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建档特困职 工家庭”的成员; (七)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八)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是指2009年 4 1月1日起土地被国家征用,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九)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是指登记失业持续1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十)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 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 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家庭中的成员; (十一)军队退役人员:是指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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