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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宁人社规〔 2023〕4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教育
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深入推进我市青
年就业见习高质量发展,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
业创业能力,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现
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23年10月16日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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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22〕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实
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3〕27
号)、《关于在全省实施 “就业见习质量提升年 ”行动的通知》
(苏人社函〔 2023〕11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补贴预算
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宁财社〔 2021〕370号)精神,进一步
推进我市就业见习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升就业能力,
促进实现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
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
坚持就业需求导向、个人自愿参加、社会共同参与、政府政策
扶持,不断优化见习政策体系,不断健全见习工作机制,不断
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常态
长效。
二、就业见习对象和期限
(一)就业见习对象
就业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且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
通高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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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
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
3. 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二)就业见习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 3个月。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可
适当放宽,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 12个月。
三、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和就业见习服务机构申请条件
(一)就业见习单位申 请条件。 除党政机关外,满足下列
条件且纳税地为南京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
(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均可
11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23〕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