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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23〕4号).pdf

2024 人社 惠企 PDF   14页   下载0   2024-09-26   浏览3   收藏0   点赞0   评分-   6571字   1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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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宁人社规〔 2023〕4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教育 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深入推进我市青 年就业见习高质量发展,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 业创业能力,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现 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23年10月16日 文件 — 2 — 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22〕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实 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3〕27 号)、《关于在全省实施 “就业见习质量提升年 ”行动的通知》 (苏人社函〔 2023〕11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补贴预算 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宁财社〔 2021〕370号)精神,进一步 推进我市就业见习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升就业能力, 促进实现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 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 坚持就业需求导向、个人自愿参加、社会共同参与、政府政策 扶持,不断优化见习政策体系,不断健全见习工作机制,不断 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常态 长效。 二、就业见习对象和期限 (一)就业见习对象 就业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且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 通高校学生; — 3 — 2.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 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 3. 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二)就业见习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 3个月。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可 适当放宽,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 12个月。 三、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和就业见习服务机构申请条件 (一)就业见习单位申 请条件。 除党政机关外,满足下列 条件且纳税地为南京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 (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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