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一、个体经营税收扶持政策
1、对象及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
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
主创业税收政策”)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年(36个月,
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
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人员是指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 持《就业创业证》或 《就
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 税收政策 ”,
具体包括: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
简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
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
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
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
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
在自然年,即 1月1日至12月31日)人员。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 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3、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可持《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向创业所在区 人社部门 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
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 《就业创业证》或 《就
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
专用章,并将相关内容录入“南京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 符合条件的人员从
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二、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扶持政策
1、范围、对象及标准。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
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
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
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年内按
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
业所得税优惠。我市 定额标准 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2、符合条件的企业携 《营业执照》 、《就
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等相关材料
向所在区人社部门 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核查,
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
记证》上加盖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专用章,
并将相关 内容录入“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管理信息系统”; 市人社部门 予以复核 。
3、符合条件
19税收宣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