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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税收宣传.pdf

2019 PDF   4页   下载0   2024-10-02   浏览1   收藏0   点赞0   评分-   1296字   1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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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一、个体经营税收扶持政策 1、对象及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 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 主创业税收政策”)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年(36个月, 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 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人员是指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 持《就业创业证》或 《就 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 税收政策 ”, 具体包括: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 简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 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 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 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 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 在自然年,即 1月1日至12月31日)人员。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 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3、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可持《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向创业所在区 人社部门 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 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 《就业创业证》或 《就 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 专用章,并将相关内容录入“南京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 符合条件的人员从 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二、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扶持政策 1、范围、对象及标准。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 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 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 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年内按 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 业所得税优惠。我市 定额标准 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2、符合条件的企业携 《营业执照》 、《就 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等相关材料 向所在区人社部门 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核查, 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 记证》上加盖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专用章, 并将相关 内容录入“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管理信息系统”; 市人社部门 予以复核 。 3、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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