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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规〔2022〕8号).pdf

2024 人社 惠企 PDF   15页   下载0   2024-09-26   浏览4   收藏0   点赞0   评分-   5364字   1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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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 京 市 水 务 局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 宁人社规〔2022〕8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关于印发 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住建局、城乡 文件 —3— 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 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方 式。采用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 函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 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各区(园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 中心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日常业务办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我市银行机构办理现金存 储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 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 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 —4— 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 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颁发或批 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 等信息告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市的首个工程工资保证金按 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第二个工程起 均按1%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交通工程存储金额不超 过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80万元。 第七条工资保证金存储实行差异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建设、房产、交通运输、水务、绿化 园林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以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应 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金)存款协议书》 (样本见附件1),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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