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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 京 市 水 务 局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
宁人社规〔2022〕8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关于印发
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住建局、城乡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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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
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方
式。采用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
函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
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各区(园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
中心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日常业务办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我市银行机构办理现金存
储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
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
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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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
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颁发或批
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
等信息告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市的首个工程工资保证金按
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第二个工程起
均按1%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交通工程存储金额不超
过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80万元。
第七条工资保证金存储实行差异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建设、房产、交通运输、水务、绿化
园林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以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应
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金)存款协议书》
(样本见附件1),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
理
22-1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规〔2022〕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