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
领海声明的决议
(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
〇〇
次
会议通过)
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〇〇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浬)。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十二海里(浬)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岴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椗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
(三)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
(四)以上(二)(三)两项规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台湾和澎湖地区现在仍然被美国武力侵占,这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和主权的非法行为。台湾和澎湖等地尚待收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在适当的时候,收复这些地区,这是中国的内政,不容外国干涉。
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于北京
195809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声明的决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WPS版本).docx
法律效力位阶: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日期:1958-09-04
公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