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 2023年度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4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
政厅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 2023年度社会保险 缴费工资
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 的通知》(苏人社发〔 2023〕3号)等有关
规定,现就开展 2023年度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2.参保单位 以2022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 应申报人数 。
2023年1月1日后入职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 不在此次申报
范围之内。
二、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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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1.参保单位 以职工2022年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 ,
工资收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 ,即为缴费 基数。工资
收入高于上限的 ,以上限为缴费 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 ,以
下限为缴费 基数。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
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 ,基数确定方法同上 。
3.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
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
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 〔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苏社险管〔 2007〕9号)等规
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 》(见附件 1);
(二)《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见附件 2)。
五、申报方式
(一)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的参保单位 可通过江苏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网上办事服务 大厅进行申报。
(二)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的参保单位 需携带相关材料 至
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进行申报 。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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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单位 应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缴费工资基数 申报工
作。
(二)参保单位 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
职工本人 ,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
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组织开展本地区年度社
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 ,积极引导 参保单位 按规定申报缴
费工资基数,确保 基数申报工作 顺利开展。
附件:1.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基数申报汇总表
2.社会保
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