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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2022〕89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分局,江北新区 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卫生健康和民政局:
根据《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
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
方案的通知》 (苏发〔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和《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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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
省政务办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 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
人社发〔2022〕47号)要求,现就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内容
省《实施方案》印发后(即 2022年2月10日后,含当日)
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其在 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女职 工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
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 50%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
分,下同),三孩按照 80%给予补贴,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
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 6个月。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
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
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实施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结束后 6个月内,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社部门 提出补贴申请。企业应当提
交人员花名册等必要的材料,通过 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公共服务场所办理。
各区(园区)人社部门完成初审后,由市人社部门复审并
比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 伤保险费情况;卫健部门负
责审核生育情况;医保部门负责审 核企业缴纳基本医疗、生育
保险费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 障,审核并及时拨付补贴资
金。加快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卫健 、医保部门要充分依托大数
据共享交换体系,及时将人社部门 所需数据进行共享,为符合
条件的企业发放补贴提供支持。补 贴申报审批具体操作流程另
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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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所需资金市、区(园区)共同承担 ,资金负担比例按照《关于
进一步明确就业补贴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2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22〕8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