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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医发〔 2023〕40号
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率的通知
各医保分局,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
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 2023〕1号)和《市政府关于
印发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政规字〔 2023〕2号)等文件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
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
性降低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 职工医保)单位 缴费率有
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类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 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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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医保的单位 缴费率由8.8%(含生育保险缴费率0.8%,下同)
下调至7.8%。个人缴费 率维持不变。
二、做好费率调整的衔接工作
2023年1月至3月用人单位已缴纳的职工医保 费,按新费
率重新核定用人 单位应缴额 ,差额部 分退还至用人 单位在医保
信息平台登记 的对公银行账户。
南京市医 疗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3年3月31日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 年3月31日印发
2023年医保缴费比例调整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