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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苏高企协办〔 2019〕6号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
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
务分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 〔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
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16〕195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 (试行)》
(苏高企协办〔 2017〕6号,以下简称《更名操作规程》)有关
要求,现就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及 整体迁移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
下:
1、对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同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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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的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发
生《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拟提请“简单更名”的,企业在按照《更名操作规程》有关要求
提交“简单更名”材料的基础上, 新增未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重
大变化的说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地方在更名上报文件中对
上述企业未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予以明确。 对于企
业名称发生变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经地方
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
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 变化”,拟提请“简单更名”
的,企业提交材料按 《更名操作规程》 中“简单更名”要求办理。
2、对于发生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等变化的企业,
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 审核,确认属于《认定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拟提请“复杂
更名(重大事项变化)”的,若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
持作用的技术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时未发生变化, 企业
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高新技术企业更
名情况表》 -《企业基本情况表》 -“技术领域”栏中按系统要求
勾选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相同的技术领域,并按照《更名
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提交复杂更名(重大事项变化)材料;若对
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发生变化,企业应对
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在《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
表》相应栏目中按系统要求重新勾 选技术领域,按照《更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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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有关规定提交复杂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