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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引领
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工
作,明确创新产品申请评价条件和程序,加快创新产品推广
和产业化,打造“南京创造”系列产品和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产品是指企事业单位和相
关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
新等方式,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新设计、
新服务等研发或生产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
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
景或能替代进口的产品。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
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建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组
成南京市创新产品评价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小组”),负责
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评价小组各组成部门、市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各区(开发区)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原则
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或视情召开,通报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和推
广应用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研究下一阶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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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创新产品评价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评价。通过评价
的创新产品,列入《南京市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以
下简称《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
牵头评价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列入《推荐
目录》的创新产品予以支持推广,鼓励各区(开发区)制定
相应的支持政策。
第六条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创新产品、首(台)套重
大装备、首版次软件统一纳入南京市创新产品工作推进体系
管理,具体分别参照江苏省《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
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南京市现有支持政策、《江苏
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省市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工作文件等执行。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创新产品评价申请具体形式和注意事项以申
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申请单位和申请产品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申请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依法在本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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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部门或人才团队;
3.申请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4.申请单位或产品符合南
附件2:南京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