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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
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 2017〕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
知》(苏发改收费发〔 2020〕438号)、南京市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
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 2020〕378号)等文件 规定,现就南京市
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 “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
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一)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
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 ”),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
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
残保金。
二、征收时间
2020年7月1日—7月31日
三、征收标准
(一)2020年度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
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征收比例(40%)。
(二)对在职职工总数 30人以下(含 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
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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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
单位签订 1年以上(含 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
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对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
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安置的残疾人应计入用工单位。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
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
就业人数为准。
(五)对 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
体分档征收标准:
单位从业人员 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 100%征收(即
40%×100%=40%);
单位从业人员 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 40%征收(即
40%×40%=16%);
单位从业人员 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 20%征收(即
40%×20%=8%);
单位从业人员 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 10%征收(即
40%×10%=4%)。
(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
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
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
执行。
根据《关
2020年度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