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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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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总账实操找雨哥 (QQ:2595156699,微信:NJYG2020) 2020年度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 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 2017〕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 知》(苏发改收费发〔 2020〕438号)、南京市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 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 2020〕378号)等文件 规定,现就南京市 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 “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 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一)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 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 ”),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 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 残保金。 二、征收时间 2020年7月1日—7月31日 三、征收标准 (一)2020年度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 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征收比例(40%)。 (二)对在职职工总数 30人以下(含 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 残保金。 学总账实操找雨哥 (QQ:2595156699,微信:NJYG2020)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 单位签订 1年以上(含 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 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对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 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安置的残疾人应计入用工单位。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 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 就业人数为准。 (五)对 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 体分档征收标准: 单位从业人员 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 100%征收(即 40%×100%=40%); 单位从业人员 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 40%征收(即 40%×40%=16%); 单位从业人员 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 20%征收(即 40%×20%=8%); 单位从业人员 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 10%征收(即 40%×10%=4%)。 (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 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 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 执行。 根据《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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