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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适用范围.docx

2020 DOCX   2页   下载0   2024-10-02   浏览1   收藏0   点赞0   评分-   581字   1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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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至始至终未发生债权债务,或是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专社可选择简易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资金互助社不纳入简易注销范围。 ★不适用情形 农专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2、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3、 农专社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4、 存在投资权益被冻结; 5、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6、 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农专社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农专社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登记程序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免除农专社清算公告义务的规定,对于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且已在规定期限内通知 全体成员和债权人的农专社,可不再要求发布债权人公告。申请人持有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农专社未开业无债权债务或是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且已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全体成员和债权人的承诺书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 收到筒易注销 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 作出 是否受理或核准登记的决定。在审查过程中收到对农专社简易注销提出异议的,应启动核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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