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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
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
业规范管理,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
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以下简称
《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
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
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
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
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二、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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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废
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相关业务;
(二)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企业可向所
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
书》(见附1)。
第六条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
照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
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规范条件》
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复审与公告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专
家,依据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
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
求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
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
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
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四、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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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的要
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
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
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2)。各省级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技术
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并对列入公告名单的当地企业进行不
定期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
和信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