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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90号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进项税抵扣问题的规定(1).docx

2019 DOCX   2页   下载0   2024-10-02   浏览2   收藏0   点赞0   评分-   621字   1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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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90号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进项税抵扣问题的规定 财税〔 2017 〕 90 号第七项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一 )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 ( 不含财政票据,下同 ) 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3%)×3%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5%    ( 二 )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5%    ( 三 ) 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6 〕 86 号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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