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市初创
期科技
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委发
〔2018〕1号第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园区)共同支持初创
期科技
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发投入。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发布通知公告,市税务局负责纳税信息确认,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江北新区、各区(园区)配合审核确认企业及其税务信息。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政策口径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初创
期科技
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奖励年度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三)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四)申报奖励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第五条
上述条件涉及的政策口径:
(一)本细则所指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所指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申报奖励年度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三)本细则所指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申报奖励年度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四)本细则所指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六条
2019年起,初创
期科技
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对象实行认定制,根据税务部门管理数据,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税务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并审核南京市初创
期科技
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的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并
经由各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以及相关企业确认后进入公示程序。
第七条
审核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拟奖励企业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文予以确认,并通知各区(园区)实施奖励兑付工作。
第八条
按现行财政体制,奖励金额市区按1:3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奖励兑现经费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四章
南京市经济贡献奖实施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