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信委关于修订《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经信规〔2015〕2号
各省辖市经信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
为与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相衔接,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业设计示范认定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经信委对现行的《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情况,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2〕422号)和《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苏经信运行〔2011〕135号)要求,为推动我省工业设计发展,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并进,特开展工业设计中心和示范园区认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
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
,
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社会、经济、文化、美学知识,对产品的
材料、
功能、结构、
质量、
形态
、
包装
以及生产工艺
进行整合优化的集成创新活动
。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工业设计创新成果丰富,对工业产品优化升级、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以省内行业和制造企业工业设计部门、工业设计企业为依托建设的工业设计中心。
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是指拥有较好的服务平台和配套体系,在集聚工业设计企业、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方
面成绩突出,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对提升相关制造业竞争力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园区。
第三条 江苏省经信委负责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评定和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经信委负责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协同做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评定坚持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计中心承担单位在江苏省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附件6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