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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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
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因隶属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依据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
。
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