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
二O二O年十二月
目录
1
税收优惠政策
2
技术交易奖补政策
3
技术合同法律法规
税收优惠政策
01.
一、增值税 (卖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
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
号)中提到,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
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
策的规定 )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
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
技术服务 。
原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沿用至免征增值税 。
条件1
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
是指《销售服务 、无
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中“转让技术 ”、
“研发服务 ”范围内
的业务活动 。
与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 ,是指转让方(或
者受托方 )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
合同的规定 ,为帮助受让方掌握所
转让(或者委托开发 )的技术,而提
供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 ,且
这部分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的价款
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
当在同一张发票 上开具。
备案程序 。试点纳税人申
请免征增值税时 ,须持技
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 ,
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
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并持
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
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
注意事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 与之相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免
税增值税。
条件3条件2
二、所得税 (卖方)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正式颁布 ,在
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规定:符合
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
税,是指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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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的技术
转让主体是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的
居民企业。
境内技术转让经
省级以上科技部
门认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 的其他
条件。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范围。
向境外转让 技术
经省级以上商务
部门认定。
技术转让 所得=技术转
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 -
相关税费。
注意事项 1:
注意事项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
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政策体系及操作 (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