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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
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
《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
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
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
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
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
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
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
业的核心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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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
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
(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
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
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
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
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
准服务。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
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标准,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
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
本办法制定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细则负责本
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
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
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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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
间,努力在全国推动培育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