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
。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
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
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注: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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