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
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终结、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
、
3
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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