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绿色制造
第三方
评价工作
要求
为加强对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指导,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行为,制定本工作要求。
一、
基本条件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要
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
建设保持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评价机构人员
要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五)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二、参考程序
参与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评价工作流程,包括:
(一)评价工作受理
评价机构受理评价工作后,应对受评价方申报要求的符合性和评价活动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收集受评价方相关基础信息,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用中国、
地方环保、安监网站等渠道对企业进行调查,复核申报主体申报基本要求的符合性。
确定可行性时应考虑诸如下列因素的可获得性:
受评价方的充分合作;
充分的时间和资源
;
熟悉受评价方所属领域的评价人员
。
当评价活动不可行时,评价机构应当在与受评价方协商后,推迟评价时间或取消评价。
(二)签订评价合同
当确定评价活动可行时,评价机构应与受评价方签订评价合同,在评价合同中应明确评价工作流程、费用、企业配合事项、保密要求等。
评价费用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定价,突出评价工作的公益性,不得依靠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工作牟取暴利
,
不在合同中出现对评价结果做出承诺的相关条款
,
不将评价费用与申报结果挂钩
。
(三)组成评价组
评价组
应由组长及数名组员构成,人数不低于三人。评价组整体应具备覆盖绿色制造评价需要的各种知识和能力,包括并不限于环保、低碳、节能、安全、质量、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等。
评价组组长应具备管理体系审核、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清洁生产审核
或
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等相关审核或评价组长经验,主要负责领导评价组实施评价工作,包括制定计划、召开会议、实施评价及编制报告
附件4: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