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3.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4.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5.
资信证明。
6.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8.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9.
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注:
1.
根据《外商投资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
第
3
项中方非自然人合伙人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3.
第
4
项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