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3.
经依法确认的清算报告。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
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
、
3
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
第
2
项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
第
3
项经依法确认的清算报告,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内容包括:依《公司法》公司财产清理情况,通知、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偿情况(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包括海关、税务的完税及注销情况
,公司债务等),股东对清偿后的公司财产进行分配的情况,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债权人公告的,无须提供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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