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主告知书
各位餐饮业主
/
创业者
:
为提高新建、扩建餐饮的环保合
规
性
,
促进南京市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
,
加强对餐饮“增量”的控制
,
避免
“
新建”即违规的问题
,
减少餐饮投资的盲目性
,
减少各位餐饮业主
/
创业者的投资风险
,
市餐环办
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条款摘抄如下
:
一、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
(
一
)
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
(
二
)
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
(
三
)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二、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
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
,
由设区的市、县
(
市
)
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关闭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业主
/
创业者朋友们
,
请你们在创业的起步阶段
,
认真对照上述法律条款的要求
,
理性选址
,
降低投资风险。如无法自行判断选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请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环保科联系
。
街道环保科
联系电话
: 025
街道环保科
联系电话
: 025
街道环保科
联系电话
: 025
街道环保科
联系电话
: 025
街道环保科
联系电话
:025
南京市餐饮业环保专项整治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
2
月
7
日
餐饮业主告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