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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
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
求。
(二)建设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
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新建废钢铁加
工配送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符合相应功能定位的产业园区。在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
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
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
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
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
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土地供应政策,以及禁止和限制用
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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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
在15万吨以上;改造、扩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
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加
工配送企业年加工能力应达到3万吨以上。
(二)新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
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1.5万平米;改造、扩建普碳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米,作业场地硬
化面积不小于1万平米;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加工配送
企业厂区面积不小于1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5千平
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若土地为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15年)。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配有打包设备、剪切设备或破
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
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废旧不锈钢及其他废旧特种
钢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成分检测设备。
(四)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选择生产效率高、加工工艺先
进、能耗低、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产系统。必
须配套有粉尘收集、污水处理和噪音控制等环境保护设施,加工
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
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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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使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装备,逐步淘汰鳄鱼剪式剪切机。
三、产品质量
(一)废钢铁加工产品达到废钢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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