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团 体 标
准
T
/
JSA
I
002
—
2019
工业大数据应用能力评估规范
2019
-
11
-
18
发布
2019
-
11
-
18
实施
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
发布
目
次
前
言
II
引
言
III
1
范围
1
2
申报主体要求
1
3
评估原则
1
4
评估指标
1
5
评估流程
2
6
评估结果的应用
3
7
管理与复核
3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江苏省工业大数据应用能力评估申报书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推荐函
10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江苏省工业大数据应用发展报告(
XX
区域)
11
参考文献
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产业处、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
北虹
、
卢俊
、孙飞、房伟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
言
为深入贯彻“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和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落实推进《江苏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苏政发〔2016〕113号),进一步加快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工业经济向数据驱动型发展模式转变,根据《江苏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中关于“全面推动工业大数据示范应用,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以及《江苏省强化大数据引领推动融合发展专项行动计划》中关于“建设省级工业大数据应用示范区”工作任务要求,制定本规范。
工业大数据应用能力评估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工业大数据应用能力评估的申报主体要求、评估原则、评估指标、评估流程、评估结果的应用以及管理与复核。
本标准适用于
对产业集聚区
工业大数据应用能力的评估与管理。
申报
主体
要求
申报评估的主体应为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产业集聚区
(以下简称“园区”)。
申报单位应为园区管委会或建设运营公司
等
。
评估原则
评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包括基础环境、产业基础、创新与服务和应用示范四个部分,具体指标及内容见表1。
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
主要内容
基础环境
政策保障
园区所在地区已出台支持大数据发展
相关政策
、发展规划;园区有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有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信息网络
园区互联网光纤宽带接入速率≥50G,4G网络全覆盖,区内工业企业100M专线接入覆盖率≥80%
附件3:工业大数据应用能力评估规范.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