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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工业大数据应用能力评估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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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团 体 标 准 T / JSA I 002 — 2019       工业大数据应用能力评估规范                       2019 - 11 - 18 发布 2019 - 11 - 18 实施 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     发布 目     次 前    言 II 引    言 III 1  范围 1 2  申报主体要求 1 3  评估原则 1 4  评估指标 1 5  评估流程 2 6  评估结果的应用 3 7  管理与复核 3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江苏省工业大数据应用能力评估申报书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推荐函 10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江苏省工业大数据应用发展报告( XX 区域) 11 参考文献 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产业处、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 北虹 、 卢俊 、孙飞、房伟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    言 为深入贯彻“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和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落实推进《江苏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苏政发〔2016〕113号),进一步加快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工业经济向数据驱动型发展模式转变,根据《江苏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中关于“全面推动工业大数据示范应用,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以及《江苏省强化大数据引领推动融合发展专项行动计划》中关于“建设省级工业大数据应用示范区”工作任务要求,制定本规范。 工业大数据应用能力评估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工业大数据应用能力评估的申报主体要求、评估原则、评估指标、评估流程、评估结果的应用以及管理与复核。 本标准适用于 对产业集聚区 工业大数据应用能力的评估与管理。 申报 主体 要求 申报评估的主体应为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产业集聚区 (以下简称“园区”)。 申报单位应为园区管委会或建设运营公司 等 。 评估原则 评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包括基础环境、产业基础、创新与服务和应用示范四个部分,具体指标及内容见表1。 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 主要内容 基础环境 政策保障 园区所在地区已出台支持大数据发展 相关政策 、发展规划;园区有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有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信息网络 园区互联网光纤宽带接入速率≥50G,4G网络全覆盖,区内工业企业100M专线接入覆盖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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