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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
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
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有关决定,财政部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重
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对符合规定条
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
进口部分关键零部 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由财政部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对按照或
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 [1997]37号)
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 ,进口《进口不予免税
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
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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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
通知》(署税 [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
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对相应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确需进口的部分整机和设
备,根据产业的供应情况,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
低优惠幅度、逐步缩小免税范围等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
进口优惠政策,过渡期结束后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
第四条 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政策实施情况,工业主
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或海关总署提出调 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
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
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建议,财
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
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 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
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