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
规范和加强
南京市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充分发挥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以下简称“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方面
的引导与示范作用,
加快推进南京具有
全球影响力的
产业
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
建设,
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4号令)
和《
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苏工信规〔2020〕1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发展战略规划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
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
第三条
南京市
聚焦
江苏省“1650”产业
体系和南京“
4+
2+6+6”产业
体系
,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需要,
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并给予政策支持
。
第
四
条
南京市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
分为“工业类”和“技术及软件服务类”两类,认定条件和标准不同,但适用运行评价、鼓励政策、监督管理等规定相同。
第
五
条
依据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委办发
﹝
2019
﹞
47号)的通知,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
六
条
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
市工信局
当年下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
七
条
申请“工业类”
企业技术中心
所在的
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申报单位
原则上
为我市
列入政府统计部门名单的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依法不入规统计的企业除外。
(二)
企业
在
行业中具有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年
主营业务收入
不低于
5000万元。
(
三
)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
(
四
)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4
00万元
。
(
五
)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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