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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二、认定程序
三、认定条件
四、享受税收优惠
五、监督管理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功能及操作提要
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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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16〕32
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
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 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
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
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
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
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
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
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
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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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
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
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 20
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
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
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
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
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年
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专家
1. 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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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工作。
(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
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
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
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 10年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