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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版).pdf

2018 PDF   45页   下载0   2024-10-02   浏览1   收藏0   点赞0   评分-   18979字   1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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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二、认定程序 三、认定条件 四、享受税收优惠 五、监督管理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功能及操作提要 七、附件 — 2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16〕32 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 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 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 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 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 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 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 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 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 介机构。 — 3 — 1. 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 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 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 20 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 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 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 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 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年 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专家 1. 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 — 4 — 和工作。 (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 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 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 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 10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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