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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
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
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
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
向社会开放共享,充分发挥江苏省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鼓励中
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经研究,省科技
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工作。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文件
苏科规范〔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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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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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
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
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
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充分发挥江苏省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鼓
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省创新
券”),是指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补助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
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购买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
“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的普惠性财政补
贴凭证。
第三条省创新券资金从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列
入年度财政预算。省创新券的实施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激励创新、促进共享”
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设区市、县(市、区)安排专门资金,与省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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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券联动支持本辖区内企业,并签订书面联动协议,形成省地联
动支持企业研发的科技服务体系,集成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
持力度。
第五条支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券通用
机制,积极发挥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区域内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
共享中的促进、引导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创新券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科技
厅负责省创新券的制度设计、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省财政厅
负责年度省创新券资金预算编制、下达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并开
展财政绩效管理等。
第七条省科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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