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
调查
制度
(2018年统计年报和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
8
年
10
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
录
一、总
说
明
1
二、报
表
目
录
4
三、调
查
表
式
6
四、主要指标解释
20
五、附
录
33
(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分类表
33
(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务分类表
34
(三)应用嵌入式系统软件的产品目录及计算方法
43
(四)人工智能业务分类表(试行)
49
(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51
(六)集成电路设计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54
(
七
)
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55
(
八
)
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55
一、总 说 明
根据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
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42
号
)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统计工作职责。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基本状况,确保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
调查
制度》
(
以下简称
《
软件制度
》
)
。
(二)
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1.
本制度中所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指满足需方信息技术需求的服务产品与服务过程的总称,包括进行软件开发并提供软件产品的服务,为需方提供开发、应用信息技术以及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的服务,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供支持需方业务活动的服务。
2. 本制度的
统计范围:一是在我国境内注册
(
港澳台地区除外
)
,主要从事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
500
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软件企业;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年收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