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省科技厅关于开展中国长三角(江苏)—芬兰
产业创新合作计划2023年度合作项目
联合征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
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芬兰国家创新资金
署)签署的科技创新领域合作备忘录及共同参与推进中国长三角
与芬兰创新合作的共识,经磋商,双方现开展中国长三角(江苏)
—芬兰产业创新合作计划2023年度合作项目(江苏—芬兰产业研
发合作计划第十一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为符合条件的江苏和
芬兰实体开展联合研发及产业化合作提供经费支持。
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苏科资发〔2023〕44号
—2—
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创新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
科技合作)项目的通知》(苏科资发〔2022〕256号)总体要求,
结合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的磋商结果,现将本次合作
项目联合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征集领域及条件
(一)技术领域
项目联合征集面向以下领域:
1.碳减排
2.医疗健康
3.工业数字化
4.循环经济
5.其他双方共同认可的领域
(二)基本条件
1.合作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均须为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可
作为技术合作方参与。
2.项目创新水平高且以产业化为目的。
3.合作双方应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和产品或工艺的商业化
计划达成一致。
4.项目应明确各方在合作中的任务分工,并体现双方利益
的平衡,且对双方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请见《中国长三角(江苏)—芬兰产业创新合作计划2023
年度合作项目联合征集指南》(附件1)。
—3—
二、具体组织方式
1.合作双方须共同申报项目。双方牵头企业分别向江苏和
芬兰的计划实施机构(江苏省科技厅和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申
报,单方申报不予受理。双方计划实施机构将对受理的项目进行
独立评审、择优推荐,并会商确定拟共同支持的项目。
2.本次联合征集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江苏方牵头
企业需提交《中国长三角(江苏)—芬兰产业创新合作计划合作
项目共同申请表》(见附件2,中英文,需双方签字,以下简称
共同申请表)、《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
申报书)等材料。
2023年8月8日至9月22日17:30,江苏方牵头企业可登录江苏
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正式填报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请有意向
的企业提前做好项目对接与申报准备工作。
芬兰方申报具体安排请根据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通知执行。
3.如项目获得立项支持
省科技厅关于开展中国长三角(江苏)—芬兰产业创新合作计划2023年度合作项目联合征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