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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开展中国长三角(江苏)—芬兰产业创新合作计划2023年度合作项目联合征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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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科技厅关于开展中国长三角(江苏)—芬兰 产业创新合作计划2023年度合作项目 联合征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 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芬兰国家创新资金 署)签署的科技创新领域合作备忘录及共同参与推进中国长三角 与芬兰创新合作的共识,经磋商,双方现开展中国长三角(江苏) —芬兰产业创新合作计划2023年度合作项目(江苏—芬兰产业研 发合作计划第十一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为符合条件的江苏和 芬兰实体开展联合研发及产业化合作提供经费支持。 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苏科资发〔2023〕44号 —2— 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创新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 科技合作)项目的通知》(苏科资发〔2022〕256号)总体要求, 结合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的磋商结果,现将本次合作 项目联合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征集领域及条件 (一)技术领域 项目联合征集面向以下领域: 1.碳减排 2.医疗健康 3.工业数字化 4.循环经济 5.其他双方共同认可的领域 (二)基本条件 1.合作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均须为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可 作为技术合作方参与。 2.项目创新水平高且以产业化为目的。 3.合作双方应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和产品或工艺的商业化 计划达成一致。 4.项目应明确各方在合作中的任务分工,并体现双方利益 的平衡,且对双方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请见《中国长三角(江苏)—芬兰产业创新合作计划2023 年度合作项目联合征集指南》(附件1)。 —3— 二、具体组织方式 1.合作双方须共同申报项目。双方牵头企业分别向江苏和 芬兰的计划实施机构(江苏省科技厅和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申 报,单方申报不予受理。双方计划实施机构将对受理的项目进行 独立评审、择优推荐,并会商确定拟共同支持的项目。 2.本次联合征集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江苏方牵头 企业需提交《中国长三角(江苏)—芬兰产业创新合作计划合作 项目共同申请表》(见附件2,中英文,需双方签字,以下简称 共同申请表)、《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 申报书)等材料。 2023年8月8日至9月22日17:30,江苏方牵头企业可登录江苏 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正式填报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请有意向 的企业提前做好项目对接与申报准备工作。 芬兰方申报具体安排请根据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通知执行。 3.如项目获得立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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