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
纳税人常见疑问
30
答
(2019.1.30)
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此次实施条例有哪些重要修改?
答:(1)完善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优化吸引境外人才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1年调整为183天后,为吸引人才,实施条例进一步给予优惠:
一是延长享受优惠年限。将无住所个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申报纳税的境内居住时间,由“居住满五年”延长为“居住满六年”;
二是新增单次离境30天规则。在计算上述“居住满六年”时,对于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重新起算上述“居住满六年”的连续年限;
三是简化享受优惠程序。将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满六年”期间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税优惠,由审批改为备案方式,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2)完善应税所得相关规定。一是完善经营所得范围,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等概念写入实施条例,便于纳税人遵从。二是修改完善财产转让所得等项目,将个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明确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进一步降低税负;三是适应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所带来的计税规则的变化,完善境外所得计税方法和税收抵免制度。
(3)适应综合税制要求,完善税收征管相关规定。增加了一系列征管配套措施,包括: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专项附加扣除的联合惩戒等,全面支撑新税制的落地。
2.如何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由于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这一判定规则中,“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是判定有住所的原因条件,“习惯性居住”是判定有住所的结果条件。实践
中,一般是根据纳税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是否属于“习惯性居住”这一状态。
“习惯性居住”,相当于定居的概念,指的是个人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在一地居住。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虽然在境内居住,但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准备回境外居住的,不属于在境内习惯性居住。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有住所”并不等于“有房产”。
3.外籍个人来华判定居民身份的时间由一年改为183天后,为吸引外籍人才,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哪些优惠规定?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无住所个人来华判定为税收居民的时间,由原来一年调整为183天,这一调整主要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为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吸引外资、吸引外籍人才的立场不变,实施条例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2019.1.30).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