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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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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附件 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型企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长三角地区产业自主创新水平,促进研发服 务产业发展,增强产业技术供给能力,推动创新要素在更大范围 内充分流动,依据《上海长三角产业技术研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和《江苏省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省产研院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型企业 (以下简称 “研发型企业 ”),是指以自主技术研发服务为主业, 持续为其他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整体解决 方案等服务,在上海市、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研发型企业培育和服务管理工作遵循 “突出市场导 向、鼓励自主创新、重在研发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实施动态管 理”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专业事业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发型企业的培育与服务管理工作,包括遴选推 — 3 — 荐有较高自主创新水平和较强产业技术供给能力的优质企业,协 助研发型企业对接国创中心体系内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组织开 展相关领域研发型企业工作评价等; (二)配合业务管理与服务部做好研发型企业工作的统筹。 第五条 业务管理与服务部主要职责: (一)牵头制定国创中心研发型企业管理制度; (二)牵头组织国创中心研发型企业申报与评审; (三)统计、分析研发型企业工作开展情况; (四)协同专业事业部服务管理研发型企业。 第六条 其它部门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配合专业事业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研发 型企业工作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二)海外合作部配合专业事业部为研发型企业对接引进境 外创新资源; (三)工程教育与国内合作部牵头做好研发型企业集萃研究 生培养工作,配合专业事业部为研发型企业对接引进国内高校院 所创新资源; (四)区域合作部负责与地方政府(园区)沟通、协调,积 极争取地方政府(园区)对研发型企业培育及服务管理工作的支 持。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 4 — 第七条 国创中心研发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 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从事研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 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 (三)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四)企业上年度受委托开展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服务等的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不少 于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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