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
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
登记
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
登记
申请书》和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2、
申请名称冠以
“
中国
”
、
“
中华
”
、
“
国家
”
、
“
全国
”
、
“
国际
”
字词的,
应当
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
、
其它文件。
4、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须提交全体
投资人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属于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
登记
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且申请人直接向名称
登记
机关申请的,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预登记准提交材料规范(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