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2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废钢铁
加工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
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废钢铁加工
配送企业,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
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负责协助做好行业规范管理相关工作,建立
和维护废钢铁加工行业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
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许可等
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
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钢铁加工配送
企业可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
申请,如实填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
《申请书》)及相关报表(附后)。《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
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规模、工艺和装备、
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
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
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
申请准入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
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
3
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
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
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必要的现场核实,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
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
产车间必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