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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宁政办发〔 2019〕19号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新创业
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实施办法》印
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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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银行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的信贷
投放力度,根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
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委发〔 2018〕39号)设立‚南
京市创新创业贷款‛(简称‚宁创贷‛)要求,鼓励驻宁银行业
金融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宁创贷‛合作银行,向在我市注册并
正常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文件
执行,单户授信上限不超过 1000万元。原省市政银合作产品的
贷款上限和企业认定标准按原定政策执行,上述范围以外的小
微企业标准由合作银行自主认定。
第二条 ‚宁创贷‛鼓励银行发放基准利率贷款。贷款须
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
目,以及 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
接关系的用途。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总额 10亿元的风险代偿资金池。合作
银行对小微企业发放的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的
信用贷款等弱抵押、弱担保贷款(原则上无有形资产抵质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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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全额担保,均可考虑视同为弱抵押、弱担保贷款)发生
风险,由市财政对贷款逾期 60天本金未收回部分给予风险代偿。
其中,上年末信用贷款等弱抵押、弱担保贷款余额占‚宁创贷‛
贷款总余额 20%以上(含 20%)的给予 90%代偿,占比 20%以
下的给予 80%代偿。对合作银行申报的贷款风险,市财政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代偿,直接归还贷款。对提前代偿的逾期
贷款,由市财政局定期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会同相关主管
部门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后多退少补。年度最高代偿总额按单
个银行核算不超过上年末‚宁创贷‛余额的 5%,超过部分由合
作银行承担。对由风险代偿资金代偿的逾期贷款,合作银行应
继续履行追偿责任,追回的资金扣除必要费用后按原比例及时
返还市财政。
第四条 按照合作银行发放的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
上浮30%的‚宁创贷‛贷款余额增量,市财政每年给予贷款增
量补贴。其中,对科技型企业、文化企业
宁政办发[2019]01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