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江苏工业软实力,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江苏省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工业遗产,是指在江苏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
江苏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江苏省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四条
开展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苏省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组织江苏省工业遗产申报国家工业遗产,指导各地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大运河、长江沿线城市和革命老区、老工业城市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江苏省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江苏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江苏省工业遗产认定工作。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通过所在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附件3: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