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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医发〔 2023〕41号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等
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医保分局,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
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 2023〕1号)和《江苏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
知》(苏人社发〔 2023〕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调整等 相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职工医保、 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 按4494元执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 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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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 按24042元执行。
二、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
灵活就业 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率 在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缴
费率7%(不包含生 育保险费率) 与个人缴费率 2%之和的基础
上降低1个百分点,缴费率 为8%。
三、本通知自 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3年3月31日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办公室 2023 年3月31日印发
2023年医保基数调整暂行文件23年4月1日执行.pdf